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黄县××人联合会、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豫0527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内黄县××人联合会,住所地,内黄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男,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内黄县××人联合会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二帝大道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高***。
申请执行人内黄县××人联合会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内残处(2018)007号《处理决定书》。
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内黄县××人联合会作出的内残处(2018)007号《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度未实际安置××职工,应当缴纳××人就业保障金21051.52元,未缴纳。2018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内黄县××人联合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人就业条例》第九条、《河南省<××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河南省按比例安排××人就业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内残处(2018)007号《处理决定书》:限收到本决定书十日内缴纳××人就业保障金21051.52元,以及从2018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该《处理决定书》于2018年5月8日送达,2018年12月14日,申请执行人内黄县××人联合会向被执行人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内黄县××人联合会申请执行的内残处(2018)007号《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的条件,应当准予强制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内黄县××人联合会未催告被执行人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从2018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故该内容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内残处(2018)007号《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即被执行人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人就业保障金21051.52元。
执行费人民币215元,由被执行人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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