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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苏州市市政建设管理处、**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08民初3447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原告:**,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上述二原告,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市政建设管理处,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3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处副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200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法定代理人:**1(系**的父亲),本案另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系**的母亲),本案另一被告。 被告:**1,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女,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男,200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法定代理人:**1(系**的父亲),本案另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2(系**的母亲),本案另一被告。 被告:**1,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2,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男,200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法定代理人:**1(系**的父亲),本案另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系**的母亲),本案另一被告。 被告:**1,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女,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1(系**配偶),本案另一被告。 被告:**,男,200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法定代理人:**1(**的父亲),本案另一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男,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男,200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法定代理人:**1(系**的父亲),本案另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系**的母亲),本案另一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1(系**的配偶),本案另一被告。 被告:**,男,200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法定代理人:**1(系**的父亲),本案另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系**的母亲),本案另一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苏州中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池路85号旺思楼305-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市政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管理处)、苏州中润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方在审理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中润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原告方申请,本院追加**、**1、**、**、**1、**2、**、**1、**、**、**1、**、**1、**、**、**1、**、苏州中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中正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市政管理处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代理苏州中正公司)、被告**、**1、**2、**1、**、**1、**1、**、**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1、**、**1(未参加第二次庭审)、**1(未参加第二次庭审)、**(未参加第二次庭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十九名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944000元、丧葬费43674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共计103767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赔偿死亡赔偿金1049203.2元(各项损失合计1142877.2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9日下午,两原告的儿子**3在位于苏州市换乘停车场地内因工地内一堵空心围墙倒塌致**3当场死亡。两原告认为出事地点属于在建施工工地,被告市政管理处和苏州中正公司作为该施工工地的所有方和施工方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六个小孩踢砸墙导围墙坍塌,致**3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市政管理处、苏州中正公司共同辩称:我方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围墙不是自然坍塌,是因其他被告踢砸墙行为导致。应当由其他责任人承担,**的行为是围墙坍塌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被告**、**、**、**、**也参与了踢砸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监护责任,**3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减轻其他被告赔偿责任。涉案工地周围存在围挡,大门是锁上的,被告市政管理处并非施工工地管理者,不应当承担责任。苏州中正公司只是为工地提供检测服务,不会增加施工场所的危险性,对施工场所的安全无任何管理权限和职责。 被告**、**共同辩称:我方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当天是周六,不知道小孩怎么可以进入工地。 被告**、**1、**2共同辩称:他们都是小孩,工地有缺口,工地施工应该把围墙封死,这个就可以避免本案事故发生。我们即使承担责任也是连带责任。 被告**、**1、**共同辩称:我和**他们一家意见一致。 被告**、**1共同辩称:工地安全措施没有做到位,所以导致本次事故。我儿子只是在旁边看,没有参与推墙、砸墙,不需要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还是我儿子打的120叫了救护车。 被告**、**1、**共同辩称:我儿子没有参与推墙、砸墙,我儿子当时还劝死者不要上墙,是死者自己要走上去的。我们不承担责任。 被**、**1共同辩称:工地安全措施没做到位,我们四个小一点的小孩**、**、**、**只是在旁边玩,没有推墙、砸墙,死者我们也认识,他上墙的时候,我们也劝他不要上去。关于赔偿责任我们也不清楚。 被告**1、**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接处警工作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学生证、居住信息、照片、视频、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草图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9日下午,**3、**、**、**四人及**、**、**、案外人**四人分别至西南侧停车场工地玩耍,**3在工地一处围墙边玩耍时因围墙倒塌而死亡。市政管理处系事发工地建设方,苏州中正公司对工地进行施工前检测,于当日上午完成检测工作。原告**、**系**3父母,被告**1、**系**父母,被告**1、**2系被告**父母,被告**1、**系被告**父母,被告**1系**父亲(**1与配偶离婚,**平时跟随**1共同生活),被告**1、**系被告**父母,被告**1、**系被告**父母。 2、事发后娄门派出所民警对涉案人员分别进行了讯问和询问。被告**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问:事情的经过?)今天下午其和同学在工地砸墙玩,有一个小朋友摔下来,嘴上出了好多血,好像死了。2019年3月9日下午16点左右,我和**、**、**四个人……通过小道来到西侧一片空的工地上,看到有四五个男学生在玩“躲猫猫”,……他们围在河边的那堵墙边,因为墙北头像楼梯,一层层的,有的人就踩着爬到墙上去玩,有的人就在墙北头砸砖头玩,我们感到好奇也跑过去,跟着他们一起砸墙玩,当时,墙上还站着一个小男孩,在墙上走来走去的,他们当中的一个小胖子还对墙上男孩说:快下来,一会墙倒了。但墙上男孩不听,还是在墙上走来走去。他们那伙人在墙北头砸,我和**、**就沿着墙东面向南走了几米,开始用脚去踹墙,踹了几下之后,就踹出来一个小洞,然后**就停来下不踹了,他跑到空地上玩了。这时就我和**两个用脚踹墙,这时候墙被我们踹出来很大的一个洞来,**也跑到后来不踹了。这时就剩下我一个在用脚踹墙,这时洞更大了,成了一个大的椭圆形,墙上男孩这时还在墙上走来走去,他们那伙人就对他说,你下来吧,他可能想下来了,就踩着墙向北走,当走到我踹的洞左上方时,我这时正好拿着一块砖头,朝椭圆形洞的右上方墙面砸了一下,这一下,墙就向我站的方向倒来,我赶紧后退了几步,当时我看到有很大的灰尘,我就闭着眼没看,当我在睁着眼时,看到墙上男孩面朝下趴在地上,一动不动,他的头朝东南,脚朝西北,和墙上男孩的小胖子朝他喊了几声,墙上男孩没有回答,然后和墙上男孩一伙几个男的都跑掉了,我们这边的四个人也都先后跑走了,我则回了家。”被告**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问:事情的经过?)2019年3月9日下午,……我们四个人(**、**、**、**)聚齐之后,我就带着他们去了那个公园,那个公园外面都被围墙封起来了,后来看见有人从厕所那边的小路进去,我们就也跟着一起从那里进去。……然后走着走着就看到,一座围墙那边有其他三四个小朋友在那边玩。**就提出来说,到那边玩那个围墙,然后我们就跟着一起过去了。墙是东西走向的,另外一头是断头的,参差不齐地露出很多砖头,对方的那些小孩就在那一头玩石头。然后**就从墙的北面用脚朝墙上面踹,我就也上去和**一起用脚踹墙,**就捡了一块石头拿在手上,朝墙上砸。慢慢地,墙上面就被砸出了一个洞,我们看见有洞了,就更加起劲地砸墙踹墙,想把这个洞扩大,后来慢慢地这个洞被砸成了一个长方形,离地只有三四块砖头这么高。砸着砸着,我突然就看到对方有一个小男孩在围墙上面,我也没看到他是从哪里爬上去的。我就看见那个小男孩显示在围墙上面走来走去,后来就坐在了洞的上面。但是没过多久,他就下来了。后来,我就去边上打算找一块干净的石头用来砸,**就还是在围墙边上,用脚踹墙、用石头砸墙。**当时在干嘛,我没有留意。我石头捡好之后,走到**那里,准备要砸的时候,**朝墙的洞口那里扔了一块石头,然后“砰”地一声,墙就倒下来了,墙倒下来的时候就砸到了正好在围墙下面的对方的小男孩。那个小男孩当场就倒在地上,嘴里流血,一动不动,也没有说话。我就很害怕,**和**先跑出去了,我在等**,他去我们放吃的东西的地方拿手机。然后我们两个就走出了公园,出了公园之后,我就看见**和**在马路对面,我和**就沿着苏州路往东走,走到红绿灯口的时候,**就离开了。他走之后,我就回头找**了,然后我们两个就先回家了。(问:有哪些人踢了这个围墙或者用石头砸这个围墙?)我们4个只有我、**、**,**一直在边上吃东西,没有过来。对方其中有3个小孩也有踹围墙,用石头砸围墙的,包括那个死者。”被告**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问:事情的经过?)2019年3月9日下午三点多,……我们四个人聚齐之后,**就带着我们去了那个公园,那个公园外面都被围墙封起来了,**是带我们从旁边靠近厕所那的一条小路进去的。……然后走着走着就看到,一座围墙那边有其他4个小朋友在那边玩。然后**就提出来说,到那边去踢那个围墙,然后先是**上去用脚踢那个围墙,然后我和**就也上去和**一起踢这个围墙,另外我们还拿石头砸那个墙。当时我们三个是在墙的一面,同时墙的另一面也有其他小朋友在踢,墙的另外一头是断头的,参差不齐的,对方有两个小朋友就在那边从墙里面把砖头抽出来,我也不知道他们想干嘛。在这期间,**就说要帮工人们把这座墙拆点。我们踢着墙砸着墙,没过多久,墙的中间就裂出了一个洞。然后对方就有小男孩从墙的另一头爬到围墙上去了。他爬上去之后,就坐在围墙上面,正好就坐在那个破洞的围墙上方。然后我和**、**还是继续在踢这个墙,墙的这一面除了我们3个之外,还有一个小胖子在,我们在踢墙的时候,他就在那边捡石头,他有没有踢墙,我没有注意到。我透过那个洞看到墙的另外一侧,对方的小朋友也在踢墙,是几个人在踢我就不太确定了。然后,围墙上的那个洞就被我们踢的越来越大,过了一会,坐在围墙上的那个小男孩就下来了,他是怎么下来的,我没有注意到。反正那个小男孩下来之后,就和对方那个小胖子一起继续踢墙。过了会,我们就先停下来了,打算捡一些石头来砸墙。小胖就在围墙下面捡石头,我和**也不踢了,在旁边捡石头。对方的其他人,我没有注意到。突然,**又用脚朝墙又踢了一脚,然后墙就塌了,墙倒下来的时候就砸到了围墙下面在捡石头的小胖,我就看到小胖躺在地上,嘴里流血了,我看他已经晕了,他也没说话,也没喊。**过来也看到了,我就和**两个人跑到马路边打算去叫人,我们过了马路,我就在马路边等人。接着,我就看到**和**从公园里出来了,我就在马路对面看到**和一个老人在说话,然后我和**又过马路去找他两,然后我和**就一起回家了,**和**就各回各家了。对方的其他三个小朋友也离开了。(问:有哪些人踢了这个围墙或者用石头砸这个围墙?)我们4个只有我、**、**,**一直在边上吃东西,没有过来。对方四个小孩都有踢围墙,用石头砸围墙的。”被告**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问:事情的经过?)今天下午,我和同学**、**、**2、**3一共5个人在***南边废弃工地玩游戏,玩了一会“躲猫猫”,然后开始砸靠近河边的一个南北走向的砖块结构短墙,砸了两三分钟,**2就回家吃饭去了。过了一会**和其他三个人也过来砸墙玩,我和**、**在靠近河的一侧玩,其余5个人在墙的另一侧,采用脚踹、砖敲的方法破坏墙,玩的时候我看到**3爬到短墙的上面,我告诉他上面危险,他说没事,然后我和**、**聊天,和**一起来的三个男生用脚把墙中间踹了一个洞,有一个男生把墙最北面踹了一脚后,“嘭”的一声响,墙就从中间有洞的地方向东侧倒了,我看到**3倒在了地上,嘴巴和鼻子出了很多血,和**来的那三个人看到**3嘴出血了,就一起跑走了,我和**、**、**就跑到马路对面找家长了,我爸爸边去现场边打120,过了一会120和警察就来了。(问:和你一起玩的人的情况说一下?)我和**(四年级)、**(三年级)、**2(五年级)、**3(六年级)都是苏州立新小学的同学,**是我认识的一个其他学校的同学,另外三个人我不认识,是**的同学。(问:当时是哪个人把墙踢塌的?)我看到**同学中的其中一个穿黑衣服的,好像姓梁,踢了一脚后墙就塌了。(问:墙塌之前还有谁在踢墙?)和**来的三个人用脚踹,还有扔砖头砸墙,我们其余的人只是用砖头去敲墙。”被告**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问:刚才是怎么回事?)今天下午三四点钟的时候,我和几个好朋友,有**、**、**、**3还有**的两个男同学,我们在***对面停车场里面玩,那边有一面拆迁剩下来的墙,这墙一边是直上直下的,靠着河边,另一边已经被拆得像是楼梯那样子的了,当时我们几个就在墙边上玩。我和**、**、**3我们四个人先到的,我们就在那边玩捉迷藏,过了一会,**和他的两个同学又来了,**坐在边上吃零食,他的两个同学用地上的砖头砸那堵破墙,他们把墙中间踢出来松了,然后用砖头把松动的砖头砸下来,这样子墙中间就出现了一个大洞,这个洞有一米多宽,我双手伸平了都没有那个洞宽,洞的上沿和墙的上沿之间还有半米厚。我和**、**、**3就在墙已经被拆得剩下楼梯样子的一边用碎石块垒石头玩,**的两个同学就在用砖头砸墙中间的洞。后来**3就这面墙靠近河边的那边爬到了墙顶上,这墙靠近河边的一边有护栏,**3就踩着护栏爬到墙顶上去的,然后**3就站在被**的两个同学砸出来的那个大洞的正上方,后来**的那两个同学的其中一个,用脚踢了一下大洞上方的墙面,结果那个地方就塌了我们垒石块的那一边也倒下去了,靠近河边的那一边墙没有倒。我没有注意看**3是掉下来的还是自己跳下来的,反正后来我们发现墙倒了,我们就围上去看,就看见**3头磕到下面地上的石砖上,没一会**3鼻子和嘴巴都往外流血。**就喊:“杀人啦,杀人啦。”结果踢墙的那两个**的同学就跑了。(问:都有什么人去踢、去砸那面墙?)从开始到结束我们四个小伙伴都没有参与砸、踢那面墙,**也没有参与,他就在边上吃东西。只有那两个**的同学一直在砸墙。(问:那墙为什么会倒下来?)当时那墙中间已经出现了一个大洞,**3又跑到大洞的上方站着。然后**的一个同学又去踢了一脚**3站的那边墙面,所以墙就塌了。”被告**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问:刚才是怎么回事?)今天(2019.3.9)16时左右,**3带着我、**、**、**2到***对面停车场里面西侧墙旁边的铁块处玩捉迷藏,16时20分左右‘**’和他的两个同学,还有‘**’一共四人也进来玩,他的两个同学我不认识,他们刚开始在停车厂东南角吃东西,16时25分左右吃完后‘**’问**3能不能一起玩,**3不同意,然后**3自己爬到西侧的墙上走来走去玩,‘**’和他的两个同学用脚踢和用砖头砸**3走的那面墙,我和**、**、‘**’在铁块那边用砖头搭楼梯玩,**2接家里电话让他回家,他就走了。16时30分左右,‘**’用砖头砸到了他的一个同学的手,名字我不知道,这个同学到铁块处和我们一起玩搭楼梯。16时40分左右**3走的那面墙被‘**’和另一个同学踢、砸出一个洞,像‘桥’一样的洞,**3还在‘桥’上面走,我们叫他下来,他不听。16时50分左右**3走到那个‘桥’的旁边,‘**’踢了一脚,墙塌了,**3当场被砸晕了,我们都跑过去看,我感觉他快没气了,后来还吐了血,我和‘**’、**、**跑到马路上求救,17时我有手机拨打了120、110。‘**’和他的两个同学直接跑了。(问:当时**3为什么要爬到墙顶上去?)我感觉是他比较好胜。(问:那墙为什么会倒下来?)那面墙本来就不牢,还有人踢砸。(问:“**”和他的两个同学为什么要踢砸墙?)我不知道。(问:其他人有没有踢墙?)没有。”案外人**于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问:事情的经过?)2019年3月9日下午17时许,**、**、**到我家叫我去厕所后的空地玩,然后我们四个人就来到官渎花园厕所边上,看到通向空地的大铁门被锁上了,我们就从铁门东边上的小道溜进了空地内。这是我看到**、**、**3和一个不认识的小男孩在空地里捉迷藏,玩了一会他们就不玩了。就站在墙边玩,**、**3和不认识的男孩子三个人轮流爬到墙上,**当时没有爬上去,他是站在地上的。后来墙上就剩下**3了,其他的人都从墙下到地上,然后他们开始想把墙头北侧不整齐的地方砸齐,他们对**3说你下来吧,别一会墙倒了。但**3不听,还是在墙上走来走去,**、**、**看到另外的三个在用砖头砸墙,想修整齐,也跑了过去,一起用砖头砸,砸了几下,**想在墙上挖个洞,就单独砸一个地方。当时我因为在吃东西,没有跟过去。这时我看**用脚去踢墙,没踢几下,墙就向东倒了下来,**3也跟着从墙下掉了下来,他是面朝下趴在地上,头朝东,脚朝西,他在地上一动不动。大家叫了他几声,他也不动,然后我们就跑到苏站边上找人打了110和120。后来**、**、**他们三个人就跑了。(问:有几个人在砸墙?)有6个人在砸墙。他们分别是**、**、**、**,**和另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孩,他们都在砸墙。(问:他们6个在砸墙的时候,**3在哪里?)他一直站在墙上,大家劝他下来,他不肯下来,还在墙上走来走去。” 3、事发工地在事发时进行了围挡,但未完全封闭,除本案被告等未成年人外另有居民进入工地内种菜,外人可通过桥边,厕所边小路进入工地。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上午10时至事发工地现场勘验,工地现处于施工状态,周边现有围挡完全封闭,外人无法进入,仅可从工地出入口通行,出入口处有管理人员对外来人员进行检查登记。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3因本次事故死亡,两原告作为其父母,有权请求赔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根据事发后**、**、**、**、**、**、案外人**等人向公安机关**的事实可以确定**3系因围墙倒塌造成死亡,且**3在围墙倒塌前爬上围墙,在同伴告知其围墙危险,要求其爬下围墙时仍不下围墙,对损害结果发生有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情确定由其自行承担60%的责任。各方均确认围墙倒塌系因**最后一次踢砸墙的行为直接导致,按照**向公安机关**的内容可知其在**3行走至中间被挖空的围墙处时仍使用砖头砸墙,直接导致围墙倒塌,对**3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本院酌情确定由**及其监护人**1、**承担20%的赔偿责任。虽然各被告在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中**的关于踢砸墙参与人员的**不一(****仅有**及其两个同学踢砸墙、****仅有**的两个同学踢砸墙,其余人员均**现场除**外都参与了踢砸墙),案外人**未参与踢砸墙的活动,且与**、**、**、**、**及死者**3均相识,与本案亦无利害关系,其**在场的六名未成年被告均存在踢砸墙的行为,其**内容较为可信。本院认定**、**、**、**、**、**均存在踢砸围墙的行为,除**最后一次踢砸行为直接导致围墙倒塌外,其余五人及死者**3踢砸墙,在围墙上站立,走动等行为均造成围墙被破坏,对最后围墙的倒塌起到了一定作用,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院酌情确定**、**、**、**、**及其监护人分别承担3%的赔偿责任。市政管理处系涉事工地建设方,该工地虽尚未进行施工,围墙也系因其他责任人外力踢砸导致倒塌,但工地遗留可攀爬的围墙,存在一定危险性,工地周边围挡并不严密,造成外人能够随意出入,与最终导致**3在工地玩耍因围墙倒塌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本院酌情确定市政管理处承担5%的赔偿责任。被告苏州中正公司在事发时已完成涉案工地的检测工作,未对工地进行施工,事发围墙亦非由该公司施工遗留,其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原告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1049203.2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丧葬费43674元,本院参照上一年度江苏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丧葬费为39870.5元,原告上述损失合计1139073.7元。由被告市政管理处赔偿5%,即56953.69元,被告**、**1、**赔偿20%,即227814.74元,被告**、**1、**2赔偿3%,即34172.21元,**、**1、**赔偿3%,即34172.21元,**、**1赔偿3%,即34172.21元,**、**1、**赔偿3%,即34172.21元,**、**1、**赔偿3%,即34172.21元。原告**、**超出上述范围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市市政建设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6953.69元。 二、被告**、**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27814.74元。 三、被告**、**1、**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4172.21元。 四、被告**、**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4172.21元。 五、被告**、**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4172.21元。 六、被告**、**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4172.21元。 七、被告**、**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4172.21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八、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4元,由原告**、**负担3672元,被告苏州市市政建设管理处负担305元,被告**、**1、**负担1222元,**、**1、**2负担183元、**、**1、**负担183元,**、**1负担183元,**、**1、**负担183元,**、**1、**负担183元,各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周 俭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青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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