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越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锦州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锦州越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执保173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洛阳路五段26号。
被执行人:锦州越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洛阳路五段26号。
被执行人:赵国良,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松山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州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越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703执保1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边德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