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执恢21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赵家村。
法定代表人:许凤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越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大街二段6-17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良,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辽宁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越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14日在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21000元。
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7月1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7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04执恢2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马振昊
审判员 王剑平
审判员 马纯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嘉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