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越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锦州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锦州越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703执10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锦州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洛阳路五段**。
法定代表人:刘志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越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洛阳路五段**
法定代表人:柴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松山新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703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中国银行账户29×××02CNY0银行存款197103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边德柏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熙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