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越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锦州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锦州越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703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洛阳路五段2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越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洛阳路五段26号。
法定代表人:柴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松山新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703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锦州越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锦州越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锦州越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锦州越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为限(标的、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边德柏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熙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