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环城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开达电气有限公司、郑州环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执153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开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叶路**。
法定代表人:岳嵩。
被执行人:郑州环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流云路中段路东宏达变电站隔壁
法定代表人:陈金永。
关于河南开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环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郑仲调字第043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1执1538号,执行标的为43175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除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郑州环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开达电气有限公司代理人居守福(130××××****)进行电话约谈,本院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1日向我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陈朋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执行员  刘春杰
书记员  武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