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执2840号
申请执行人: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月乐西街**。
法定代表人:李一川。
被执行人: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葛市魏武路**/div>
法定代表人:楚金甫。
被执行人: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葛市魏武路南段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楚金甫。
本院在执行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082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利息及其他另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扣押、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扣押、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扣押、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桂红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松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