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082民初833号
原告: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月乐西街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116581K。
法定代表人:李一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壹杰,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魏武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61861561E。
法定代表人:楚金甫。
原告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际控股公司)与被告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重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际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壹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森源重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际控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7003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1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编号为SYZG20180118L的供货协议书,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警灯等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提供货物。2020年1月2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57003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货款。因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森源重工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星际控股公司为被告森源重工公司提供警灯等产品,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截止2020年1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7003元未支付。原告向被告追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应予支持。被告森源重工公司购买原告产品后,下欠原告货款57003元未支付,由被告盖章确认的询证函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货款57003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5700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元,由被告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燕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麻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