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082民初1118号
原告: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月乐西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116581K。
法定代表人:李一川,任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壹杰,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葛市魏武路南段东侧/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174396519K。
法定代表人:楚金甫,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际控股公司)与被告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际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壹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森源汽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际控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04420.3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04420.3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SYBM20180118L的供货协议书,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警灯等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提供货物。2020年4月27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404420.36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货款。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森源汽车公司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8日,原告星际控股公司与被告森源汽车公司签订《供货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三种类型的警灯并约定了单价,数量以需方采购计划为准,原告向被告交付质保金3万元(从乙方货款中预留)。2019年11月27日,原告出具价格协议书1份,约定产品名称为LTE295G的小方闪灯单价为每只90.09元。2020年1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去询证函,被告于2020年4月27日予以回复确认,确认内容为:“截止2020年1月2日,已开票余额292974元。未开票清单:小方闪灯4只.48V长排1.2m灯共计31条.60V长排1.2m灯共计72条.刘翔2020.4.27”。截止2020年4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已开票余款292974元(包含质保金3万元),未开票金额计111446.36元,共计404420.36元货款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供货协议书》、《价格协议书》、《询证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森源汽车公司购买原告产品,尚欠原告货款404420.36元未支付,有双方签订的《供货协议书》、被告确认的《询证函》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森源汽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04420.3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04420.36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3元,由被告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云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栓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