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082民初4154号
原告: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月乐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116581K。
法定代表人:李一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壹杰,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葛市魏武路南段东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174396519K。
法定代表人:楚金甫。
原告与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壹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损失(从2020年7月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签订编号为SYBM2018118L的《供货协议书》,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警灯等产品。根据协议第九款的约定,按被告供应体系内C级供应商支付标准,银行承兑、转账均可。被告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方式于2020年1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10万元。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将该汇票背书给温州国盛建设有限公司鹿城分公司,同日,该公司又将汇票背书重新转让给原告。2020年7月8日,原告向承兑人提示付款;2020年7月20日,承兑人拒绝签收,拒付理由为“被驳回”。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持票人向被告行使追索权。
被告未做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供货协议书》【扫描件】、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10550310008720200115567231511;显示票据状态: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电子承兑汇票信息流水【显示汇票的背书信息】。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部分证据虽是扫描件,但是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推翻,结合原告提供汇票相关证据,本院综合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结合被告不应答、不答辩、不举证的行为,本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案涉承兑汇票未获承兑,原告有权依据票据法律关系行使追索权,向出票人主张汇票金额及相关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原告请求适当,其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款项10万元及利息损失【从2020年7月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150元,由被告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伟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奥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