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万家暖通商贸有限公司

某某、晋城万家暖通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22民初1026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利军,晋城市城区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广林,晋城市城区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晋城万家暖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2MA0HN4LE7C,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中李丘村。
法定代表人:杨爱云,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旭东,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爱云,系被告晋城万家暖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旭东,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宁宁。
原告***与被告晋城万家暖通商贸有限公司、杨爱云、解宁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原告急需用钱,考虑鉴定时间太久为由,要求撤回诉讼请求第二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其诉讼请求第二项(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将公司在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2月3日期间的总利润额进行结算,并按原告实际出资额820549元占公司总出资比例计算出原告相应红利收益支付原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刘 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吕翔丽
书 记 员  冯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