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2039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视觉长虹印刷有限公司,91410105793218818J,住郑州市金水区金牛路5号;
被执行人:郑州志信农化有限公司,914101847218051169,住新郑市欧江大道;
被执行人:河南志信农化有限公司,91410883083485022T,住孟州市产业聚集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3日生效的(2019)豫0105民初20444号判决,于2019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志信农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志信农化有限公司一、被告郑州志信农化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视觉长虹印刷有限公司所欠货款50176.4元及违约金15052.92元;二、被告郑州志信农化有限公司向原告郑州视觉长虹印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所支付货款5000元的违约金1500元;三、被告河南志信农化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郑州视觉长虹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志信农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的账户16×××61存款3438.14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安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世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