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2民初5878号
原告:**,女,汉族,1982年9月17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和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星光五路****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61111N。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和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和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