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紛阳古源石雕有限公司、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10209号
原告:洛阳古源石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刘李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44T8QM3P。
法定代表人:刘宗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华,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22号西单元4层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2717301878。
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洛阳古源石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原告洛阳古源石雕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古源石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古源石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古源石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赖建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崔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