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43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8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9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赵一帆,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颖芳,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2717301878。
法定代表人张林。
被申请人**,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党升,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
被申请人郑州新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4层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0819613W。
法定代表人祝贺。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党升、郑州新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99517.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党升、郑州新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四十九万九千五百一十七元七角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