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3263号
原告:***,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
法定代表人:张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
原告***与被告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振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璐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