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87号

原告: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2717301878(1-12)。

法定代表人:张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亚飞,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龙,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夏丽丽

书记员赵澍嘉

附: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