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87号
原告: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2717301878(1-12)。
法定代表人:张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亚飞,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龙,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夏丽丽
书记员赵澍嘉
附: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