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5民初1588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月27日出生,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丁启明,安徽瀛鼎(海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2717301878。
法定代表人:张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亚飞,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诉被告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返还不当得利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丁启明,被告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叶亚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2019年2月27日,原告***通过尾号为0644的账户将80万元转入被告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尾号为0052账户。
庭审中,原告称案外人杜雷之子声称是被告安徽公司的代表,因被告公司经营需要周转通过微信方式向原告提供了收款账户,当时说的是借款,但没有出具借款手续,之前原告与杜雷之子有经济往来。
庭审中,被告答辩称原告与案外人窦金牛、杜雷、李宗扬存在着借款纠纷,被告所收到的80万元系李宗扬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本院认为
根据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原告、被告和案外人之间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现原告坚持以不当得利提起诉讼,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原告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崔全琪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栗梦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