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9执异71号
异议人(案外人):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2717301878(5-12).
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森,河南元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在本院执行***受贿、玩忽职守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异议人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提出请求依法执行回转异议人存款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称,提出请求依法执行回转异议人存款异议申请。事实与理由:第一,被执行主体不适格。***受贿、玩忽职守一案,被执行的主体是***或者管伟,而不是异议人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伊川县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针对异议人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生效判决文书的基础上对异议人强制执行,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2019)豫0329刑初507号刑事判决针对的是***,而不是异议人,对异议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执行异议人存款明显与判决和事实不符。第三,异议人不是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也没有受益,该案是个人犯罪,应当向***或者管伟追缴;异议人出借资质确有过错,但并没有参与犯罪,扣划异议人存款不公平,也没有法律依据。第四,异议人的账号虽然在***案件侦查阶段被冻结,但人民法院在判决书没有认定异议人参与犯罪的情况下,应当给异议人解封。异议人的财产不属于执行范围。综上,希望人民法院尽快把扣划资金执行回转。
本院查明,2020年1月3日,本院就***受贿、玩忽职守一案作出(2019)豫0329刑初50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二、***所退缴受贿赃款,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依法追缴***玩忽职守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追缴后上缴国库;依法追缴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373552.82元,追缴后上缴国库。该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执行。
另查明,伊川县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7月31日对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账户金额4373552.82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账户金额4373552.82元是否为赃款已在本院(2019)豫0329刑初507号刑事判决书中进行认定;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如果认为该款不属于涉案赃款,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因此,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锁乾
审判员 马富伟
审判员 李新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瑛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