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民初1175号
原告***,男,195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丁丹丹,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延鹏,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2717301878。
法定代表人张林。
委托代理人武朝升,男,197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第三人魏亚格,男,1982年12月8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魏亚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7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曾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