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升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升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304执保587号
申请人:**,男,汉族,2001年12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法定代理人:李正平,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代理人:文禹衡,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升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西108号金城和苑3栋608室。
法定代表人:王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升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升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湘AZ32**重型自卸货车。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ACHS01SZ0119Q000002K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升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湘AZ32**重型自卸货车。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吴秀琼
代理书记员  刘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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