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越鑫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越鑫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8民初4858号

原告:苏州越鑫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东虎泾10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相城区。

原告苏州越鑫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苏州越鑫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越鑫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620元,逾期利息3524元(以1762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1日起暂算至2020年10月11日,公式为17620*24%*300/360,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合计人民币211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裁判理由已充分向当事人释明并载入笔录。

根据案件审理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越鑫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620元、利息损失(以176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前述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苏州越鑫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花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静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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