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7076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强,淮安市淮阴区东方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财盈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平新北路163号广弘美居F栋F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ATA93。
法定代表人林正祥。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财盈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因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树雄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黄 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