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盈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财盈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7民初38334号
原告深圳市财盈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平新北路163号广弘美居F栋F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ATA93。
法定代表人林正祥。
委托代理人严小锋,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玉凤,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原告深圳市财盈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入职时间:2018年10月22日。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合同期限自2018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2日。
三、员工工作岗位:C#工程师。
四、被告的每月工资数:15000元。
五、被告离职时间及原因:被告于2020年3月20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原告提出离职,并正常上班至2020年3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
六、关于年终奖问题:被告称,原告未发放其2019年度年终奖,数额为相当于一个月工资15000元。原告确认其公司于2020年4月份发放了部分员工2019年度的年终奖,基数为一个月的工资,但原告在劳动仲裁时称,根据其处的《员工手册》,发放年终奖时被告已离职,不再享有年终奖。劳动仲裁以原告《员工手册》系2020年3月开始实施为由认为对2019年度的年终奖没有约束力,故以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年终奖标准及数额为由酌情支持了被告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数额的年终奖15000元。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认为被告绩效考核为C级,按照其公司的规定也只发放0.5个月的年终奖7337.38元,并补充提交如下证据:1、《关于2019年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规则的会议纪要》,证明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通过了2019年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规则,其中员工年度绩效奖金分配方式为,以员工基础工资标准为基数,根据2019年在职时间折算,并乘以绩效系数,各绩效等级结果对应的系数如下,S级为1.2,A级为1,B级为0.8,C级为0.5,D级为0。2、《2019年绩效考评表》,证明被告的部门主管薛和超于2019年12月31日给被告打分的绩效考评为60.5分,等级为C。被告确认原告公司存在绩效考核制度,但被告称,原告在劳动仲裁时口头告知被告绩效考核为D级,现又称绩效考核为C级,前后矛盾,且上述会议纪要及考评表没有向被告出示,也没有经得被告同意,被告不予认可,被告认为按其经常长时间加班的表现,绩效考核最低也应当为B级。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员工聘用合同》约定,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按原告有关规定评定、支付和发放。被告亦确认原告公司存在绩效考核制度,故本院确认原告公司系根据绩效考核评定结果来发放年终奖。原告提交的《2019年绩效考评表》系被告的部门主管薛和超于2019年12月31日评定的,但直至2020年3月20日被告离职时未告知被告,劳动仲裁时亦未向劳动仲裁庭提交,真实性可疑,且部门主管对员工的考评,没有数据支持,主观性较强,对已发生劳动纠纷员工的评定不一定能保证公正合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情按照员工的普通考评等级即B级(实际绩效完成基本达到预期目标,工作产出和贡献处于团队平均水平,能力及工作面态度表现良好)来确定被告的绩效考评等级,据此计算原告应支付被告2019年度年终奖12000元(15000元×0.8)。
七、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2020年3月20日。
八、申请仲裁时间:2020年6月18日。
九、被告的仲裁请求: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度年终奖15000元。
十、仲裁结果: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度年终奖15000元。
十一、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原告仅需支付被告2019年度年终奖7337.38元。
裁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财盈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2019年度年终奖人民币12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财盈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智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