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7民初37845号
原告深圳市财盈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平新北路**广弘美居**F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ATA93。
法定代表人林正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宗慧,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小锋,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93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汉寿县。
原告深圳市财盈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宗慧、严小锋,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五项、第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8年8月20日。
二、工作岗位PHP工程师。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
四、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及原因:被告于2020年3月23日以“个人发展原因”为由向原告提出离职,并正常上班至2020年3月26日,双方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
五、离职前的月均工资:因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能就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发放情况或其所抗辩被告离职前月均工资为10000元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合理采信被告的主张,认定被告离职前的月均工资为11000元。
六、关于年终奖的问题:
原告主张,其处确于2020年4月份发放了部分员工2019年度的年终奖,基数不仅为一个月的月工资,还包括员工年度的绩效评价。其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报酬方面未对年终奖进行具体的约定,其处未承诺向被告支付年终奖,故无支付被告年终奖的义务,根据其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颁布的《员工手册》第五章第一条第二款“绩效工资、业绩提成、各项补贴即激励等属于浮动工资,根据绩效考核评情况、财盈通经营发展情况等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数额"以及"财盈通的激励政策,包括根据不同的情况设置的项目奖金、年终绩效奖等,目的在于激励在职员工创造更好的业绩。财盈通在发放上述激励奖金时,已经离职的员工将不享有”的规定,年终绩效奖属于浮动薪酬福利,是否发放及发放数额是根据公司营业状况、员工考核成绩、工作表现等标准自主评定的,被告已签收、阅读学习《员工手册》理应清楚关于奖金方面的管理规定,而被告的工作表现评定未达到发放年终奖的标准,且在发放年终奖时亦已离职,因此,其处无需支付被告年终奖。原告提交《员工手册》予以佐证。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处研发部负责人徐志聪口头约定按一个月的薪资发放年终奖,若当年工作不满一年,则按在职天数折算,其曾领取过2018年度年终奖。
经查,原告提交的《员工手册》显示为2020年3月版,被告于2020年3月23日签署该《员工手册》。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确有向员工发放过2019年度年终奖的事实,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就年终奖支付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以规范年终奖的确定和发放,并就被告2019度不享有年终奖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提交的《员工手册》系自2020年3月份起实施,原告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2019年度的工作表现评定结果及发放年终奖的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参考双方主张的年终奖标准,本院酌定,原告应以被告离职前的月均工资为基数支付被告2019年度年终奖11000元,被告仲裁请求的数额为10000元,未超过本院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七、申请仲裁时间:2020年6月28日。
八、仲裁请求: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度年终奖10000元。
九、仲裁结果: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度年终奖10000元。
十、原告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财盈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财盈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5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吕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