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能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能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和庭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执4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能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帅,江苏宏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和庭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
法定代表人:王既华。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能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和庭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07民初4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苏州和庭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苏州市能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464920元,并分别支付以16592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日起、以299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1日起,均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苏州市能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663元,由被告苏州和庭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601365.8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1月9日到庭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仅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6896元并已退付申请人,除此之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3月30日,本院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路××号实地调查,该地址未查获被执行人公司及其财产,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4、因被执行人苏州和庭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案立案标的人民币601365.8元,执行到位人民币16896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8446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在本次执行中,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已进入破产程序,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华杰
审判员  张木林
审判员  路宽成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