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嵘泰钢构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嵘泰钢构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826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嵘泰钢构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郝宝荣,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7月30日出生,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嵘泰钢构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春林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