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826执3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嵘泰钢构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郝宝荣,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7月30日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
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嵘泰钢构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作出的(2018)内0826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嵘泰钢构保温材料有限公司7524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29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4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子平
审判员 王春林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