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825执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嵘泰钢构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宝荣,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拉特后旗力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祖良,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2018)内0825民初11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05月22日向被执行人乌拉特后旗力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乌拉特后旗力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乌拉特后旗力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542810104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8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白 浩 东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德格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