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猛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猛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新安县中医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303民初135号 原告:洛阳猛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大道111号紫金城C(03)区2幢1204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坤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新安县中医院,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区南京路、新城区黄河大道与汉关大道交叉口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洛阳猛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豹公司)与被告新安县中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猛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安县中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猛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安县中医院支付拖欠货款798000元以及逾期支付违约金(以79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为16万元);2.全部诉讼费用由新安县中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3日猛豹公司与新安县中医院签订《新安县中医院信息化洛阳市电子健康卡对接系统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由猛豹公司向新安县中医院提供合同附件所列7项设备共计798000元,新安县中医院在收到货物5日内向猛豹公司支付97%货款774060元,剩余3%货款23940元在质保期过后7天内支付。合同签订后,猛豹公司依约向新安县中医院提供货物,并经新安县中医院验收合格签署验收单,但至今新安县中医院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猛豹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新安县中医院辩称,对于《新安县中医院信息化洛阳市电子健康卡对接系统采购项目合同书》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该合同的实际履行,欠款数额以及违约金的计算存在异议。1.猛豹公司所提交的自助机在正式投入使用时缺少相应的工控软件导致自助机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经新安县中医院工作人员**与猛豹公司工作人员尚正多次沟通,2021年1月左右猛豹公司的工作人员尚正曾向新安县中医院提供U盘一份,但U盘里的内容仅仅是打印机等硬件的驱动程序,并非相应的工控软件。截止目前,两台共价值10万元的自助机仍无法正常使用,因此对于猛豹公司主张的两台自助机10万元,新安县中医院不予认可。2.因新安县中医院急需读卡器20个,故先由河南新星科技有限公司向新安县中医院提供读卡器20个。后经领导协商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向中标单位付款后,由中标单位向河南新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读卡器的价款,但由于中标单位即猛豹公司的自助机存在问题,导致款项一直迟迟未付,该事项予以搁置,随后新安县中医院又将相应的读卡器退还给河南新星科技有限公司,因此新安县中医院对于读卡器价值共2万元不予认可。3.关于违约金的计算。虽然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五,但该标准明显过高,新安县中医院的逾期付款行为,也并未给猛豹公司造成实质性的损失,即使计算违约金,也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另外,新安县人民医院、新安县中医院受疫情的影响,目前对外拖欠的货款以及其他款项数额较大,希望猛豹公司以及人民法院在处理违约金的方面予以酌情考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同时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11日,新安县中医院(甲方、购货方)与猛豹公司(乙方、供货方)签订《新安县中医院信息化洛阳市电子健康卡对接系统采购项目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基于新安县中医院信息化洛阳市电子健康卡对接系统采购项目需要,同意向乙方采购产品,乙方同意向甲方供应产品用于本项目。货物包括读卡器(品牌德卡,规格型号T10,数量4,单价3300元)、读卡器(品牌精伦,规格型号iDR210,数量60,单价1000元)、P3密码键盘(品牌德卡,规格型号P3,数量10,单价350元)、外网防火墙(品牌H3C,规格型号H3C-F1000-AK135,数量1,单价37150元)、PACS服务器(品牌***视,规格型号DS-VE22S-B,数量1,单价65000元)、PC机电脑(品牌兼容机,规格型号241V8L,数量130,单价4000元)、自助机一体机(品牌巨航,规格型号JH-01,数量2,单价5万元),合同总金额798000元。甲方应当于货物交付后5日内、一次性通过网银转账方式付合同货款的97%即774060元,剩余3%即23940元作为项目质保金,质保期过后7天内无息转款给乙方。交货日期为合同签订后7-15个工作日,送达地点新安县中医院,甲方联系人**,甲方联系人或代表的收货行为即视为乙方已履行供货义务。外包装如有破损,甲方应拒绝签收并于当日内通知乙方经办人,否则视为甲方验收合格。包装完好的情况下,甲方应当在货到后7日内完成验收,如有异议的应在该期限内书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验收合格。乙方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产品交付起起算一年整。甲方未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支付乙方货款,则甲方每迟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0.5%/日违约金等。 2020年12月18日,猛豹公司(供货单位)与新安县中医院(验收单位)签订《货物验收单》一份,该《货物验收单》载明的货物名称、品牌及制造商、规格型号、数量与《新安县中医院信息化洛阳市电子健康卡对接系统采购项目合同书》中货物信息一致;货物状况为外观完好、数量正确、零配件全,技术资料状况为完整,技术培训情况为符合培训完成情况、效果。验收单位处有**签字及新安县中医院在加盖印章。 本院认为,猛豹公司与新安县中医院签订的《新安县中医院信息化洛阳市电子健康卡对接系统采购项目合同书》、《货物验收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按照约定诚实信用地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猛豹公司已按照约定向新安县中医院供应货物,新安县中医院应及时向猛豹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现新安县中医院未按照约定向猛豹公司支付货款,属违约,除向猛豹公司支付货款798000元外,还应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约定97%的货款应在货物交付后5日内支付,3%的货款应在质保期过后7天内无息支付,《货物验收单》的签订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则新安县中医院应当在2020年12月23日前向猛豹公司支付97%的货款即774060元,在2021年12月24日前支付剩余3%的货款即23940元。因新安县中医院未按期支付货款,故应当自2020年12月24日起计算774060元货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标准过高,本院酌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剩余3%的货款为无息返还,故该部分货款不再按照猛豹公司主张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新安县中医院辩称猛豹公司所供部分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理由,无证据证明,故新安县中医院的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安县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猛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98000元; 二、被告新安县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猛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7740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洛阳猛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新安县中医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90元,由新安县中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 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