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南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7民初1852号
原告:广南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南县莲城镇北宁社区北宁路**。
法定代表人:王海祥,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凡梅,云南天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
被告:***,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
原告广南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广南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南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陆永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焜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