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2627民初1256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元,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广南县宏旺机制炭及碳粉加工厂,住所地:广南县莲城镇那们村民委员会南达小组东风水库背后黄么,注册号:53262700249290。
负责人:蔡经纬,该厂厂长。
被告:广南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南县莲城外贸路**(县林业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77098325097。
负责人:李东委,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南县宏旺机制炭及碳粉加工厂、第三人广南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鲁智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罗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