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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贵州华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3653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5日生,汉族,登记住址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法律报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华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庙儿山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080680236U。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贵州**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南岳路52幢2**2层3号(油榨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94199933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华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贵州**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