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01民初1851号
原告:**开发区飞洋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区人民东路教场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90MA6DYAB02Y。
经营者:***,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199410762358。
被告:贵州华宇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南岳路52幢2**2层3号(油榨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94199933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发区飞洋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贵州华宇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开发区飞洋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发区飞洋建筑物资租赁站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发区飞洋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开发区飞洋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