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环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玉林市环联交通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23民初4372号 原告:**,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告:玉林市环联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人民东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200441812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告:***,女,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原告**诉被告玉林市环联交通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