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23民初4372号
原告:**,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告:玉林市环联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人民东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200441812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告:***,女,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原告**诉被告玉林市环联交通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