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环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李峯、玉林市环联交通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02民初5384号 原告:李峯,女,汉族,1973年1月20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林市环联交通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200441812D,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东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玉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峯与被告玉林市环联交通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李峯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合理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峯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李峯负担。 审 判 员  苏 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苧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