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921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环联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容县松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法定代表人***,镇长
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环联交通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容县松山镇人民政府建筑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容县松山镇人民政府应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06457.5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受理费2199元及行费2996元。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5)容执字第49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决定恢复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环联交通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容县松山镇人民政府建筑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容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杜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