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信电气有限公司

陵川鑫源公司与郑州华信电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9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陵川鑫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陵川县礼义镇沙河村。
法定代表人*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新才,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华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文化宫南路15号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1月13日生,汉族,河南省社旗县饶良镇老窦庄村人,郑州华信电气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上诉人陵川鑫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陵川县人民法院(2015)陵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陵川鑫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新才,被上诉人郑州华信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万坡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陵川县人民法院(2015)陵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陵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费5380元退还上诉人陵川鑫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史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