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信电气有限公司

郑州华信电气有限公司与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2民初151号
原告:郑州华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宫南路15号院。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华山路7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华信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华信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华信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1元,减半收取4600.5元,由原告郑州华信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奇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