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24民初725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家鑫,南阳市西峡县众信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栾川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君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24005414501G。
负责人:谭建峰,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璟信公路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经济开发区汇通路与太康路交界处顺兴信息通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522688268(1-4)。
法定代表人:杨伟,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志刚,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S328庙组线鸡冠洞至祖师庙改建工程一标段项目。
负责人:赵学武,系项目部经理;程桥,系项目部总工。
被告:***,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长均,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栾川县交通运输局、洛阳璟信公路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S328庙组线鸡冠洞至祖师庙改建工程一标段项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四被告尽快支付原告工程款10967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相关利息,四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从被告***手中承接S328庙祖线鸡冠洞至祖师庙改建一标段的部分工程,主要做排水沟、防护墙、排水沟等项目工程,2016年10月份全部完工,并全部经被告单位验收合格。原告所承接工程数量造价为2889052元。前期***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792337元左右。经算账,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合计1096715元以及利息。原告多次向***催要工程款,***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予支付。原告***也多次向其他三被告追要工程款,亦未果。综上所述,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要求四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故将四被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宏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贾鹏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