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3民初2908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湖南省湘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19001259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业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业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湘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计153.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 谦 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