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福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民终16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湘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湘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22)湘0523民初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何 芳 审 判 员 黄彧言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