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民终16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湘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湘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22)湘0523民初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何 芳
审 判 员 黄彧言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