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81民初858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湖南省湘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湘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