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81执保10号
申请人:**,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湖南省湘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18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湘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湘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湘KQ××××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名下湘KQ××××小型普通客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湘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