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执542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46年11月15日出生,***市即墨区平28。
被执行人:青岛即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时家丰城村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86771116A。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即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82民初10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即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
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18)鲁0282民初100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