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3334号
原告:青岛理工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市即墨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888号世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主任。
关于原告青岛理工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即墨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理工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63893元,退还原告青岛理工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吴淑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宫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