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04民初494号之三
申请人: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工业发展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理工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理工大学,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大学校长。
申请人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理工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青岛理工大学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937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 静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