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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青岛理工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83执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青岛理工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抚顺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开发区胜达街** 法定代表人辛胜芝,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理工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1251623.69元,被执行人履行1270354元,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14916元由被执行人青岛理工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