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83执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青岛理工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抚顺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开发区胜达街**
法定代表人辛胜芝,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理工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1251623.69元,被执行人履行1270354元,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14916元由被执行人青岛理工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