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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青岛理工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辖终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理工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上诉人青岛理工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虽然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但综合本案多种因素分析,将案件移送与涉案事实发生、经过关系更为密切的侵权行为地的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至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适用侵权的有关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位于平度市,故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